監察院若廢除,調查權交給誰?立院公聽會揭4個制度風險
修憲委員會討論監察職權移轉,爭點不只「五權或三權」,還包括國會多數能否控制調查、審計與人權機關如何保持獨立。

立法院修憲委員會21日召開公聽會,討論廢除監察院後,彈劾、糾舉、調查、審計與人權保障等職權應如何移轉。支持改革者認為現行五權架構與民主責任不符,國會本就應擁有更完整監督工具;學者則提醒,若只把權力搬到立法院或行政院,卻沒有重新設計制衡,制度可能從權責分散變成由單一政治多數掌握。
第一個風險是國會調查權政治化。立法院由選舉產生,具民主正當性,也必然有政黨競爭。若多數黨可以單方面決定調查對象、傳喚範圍與報告結論,調查可能成為選舉攻防工具;但若門檻設得過高,少數黨又無法追查行政權。制度必須在多數決與少數監督之間設計啟動門檻、程序與司法救濟。
第二個風險是審計獨立。審計部目前隸屬監察院,負責查核政府財務與決算;監院若廢除,審計機關放進行政院會產生自己查自己的疑慮,完全移到立法院則可能被年度政治攻防牽動。較合理的安排需要保障首長任期、預算與人事獨立,並要求公開方法、追蹤改善,而不是只換一塊機關招牌。
第三個風險是國家人權機構能否符合國際獨立標準。人權委員會目前設在監察院,職權包括訪視、調查與政策建議。若改隸行政或國會,委員遴選、資源與案件選擇必須防止黨派控制,也要確保受侵害者能直接申訴。人權保障不是附帶業務,不能在機關重整時被拆散到無人負責。
第四個風險是彈劾與官員責任的程序。把彈劾權交給立法院看似符合國會監督,但台灣還有司法懲戒、刑事責任與公務員考績等制度,彼此界線需要重畫。彈劾不是政治不信任案,也不能取代法院定罪;啟動、調查、表決與移送都要有證據門檻,否則官員可能同時面對多套重複或互相矛盾的程序。
修憲還涉及極高法律門檻,必須經立法院超高比例決議,再交由公民複決。政黨若只用「廢或不廢」動員,卻不提出職權流向、組織規模與過渡條款,選民就無法判斷實際後果。監察院過去的爭議值得改革,但制度評估應比較不同方案,而不是把對個別監委的不滿直接當成組織存廢答案。
現行制度也有不能迴避的問題,包括調查時間過長、報告影響有限、彈劾與糾正結果難以追蹤,以及提名過程高度政治化。保留監察院不等於維持原狀,廢除監察院也不等於監督自然變強。改革成敗要看人民能否更快取得調查結果、違法失職者是否承擔責任、政府是否真正改正。
過渡期同樣容易被忽略。現有調查、彈劾與人權陳情案件不能因機關改組失去承辦者,檔案、證據與法定期限也需無縫移轉。修憲與配套法應先指定承接機關、案件分流和當事人通知方式,否則制度改革最先傷害的,可能正是已經等待救濟多時的人。
這場公聽會把抽象的憲政口號拉回具體權力配置。任何方案都應先回答:誰能啟動調查、誰保護被調查者權利、審計報告向誰負責、人權案件由誰受理、政黨輪替後規則是否仍可接受。若這些問題沒有寫進修憲條文與配套法律,單純刪掉一個機關,只會把舊問題搬到新的辦公室。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