涉拿1000至3000元替女兒買票 苗栗鎮代參選人父親遭羈押禁見
苗栗檢警12日搜索5處、傳喚通知9人,康姓男子被疑向有投票權家戶交付現金;檢方聲押獲准,另4名被告限制住居。

苗栗縣一名鎮民代表參選人的父親,涉嫌把現金送進有投票權的家戶,要求支持女兒參選。苗栗地檢署10月13日公布,康姓男子疑以1000元至3000元不等金額行賄,檢警前一天搜索、訊問後,檢察官以有逃亡及串證之虞聲請羈押禁見,獲法院裁准,另4名被告遭限制住居。
案件由檢方接獲情資後展開。主任檢察官何建寬、檢察官邱舒虹指揮苗栗縣警察局刑警大隊與竹南分局偵辦,10月12日對5人、5處執行搜索,合計傳喚或通知9人到案。到案人數包含不同程序身分,公開新聞稿沒有把9人全部列為被告,也沒有公布每個人的金流或分工。
依檢方說法,康男被疑交付現金的對象是具有投票權的家戶,金額介於1000元與3000元,並約定投票支持女兒。這項指控把現金交付與投票選擇連在一起,已超出一般親友助選或公開拜票範圍。款項交付的次數、家戶數及是否有其他人參與,仍未見於這次公布的偵查資料。
檢察官在12日晚間訊問後,認定康男涉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,且犯罪嫌疑重大,向法院提出羈押禁見聲請。羈押理由涉及逃亡及勾串證人風險,全案尚在偵查程序;參選女兒是否知情、是否受到傳喚或被列為被告,地檢署新聞稿沒有公布。
第99條規範的不只有把錢實際交出去。對有投票權者提出賄賂、約定利益或交付款項,藉此換取不投票或特定投票選擇,都在條文規範範圍。法定刑為3年以上、10年以下有期徒刑,另可併科100萬元至1000萬元罰金,預備或用來行賄的款項也列為沒收對象。
因此,涉案現金即使以每戶數千元計,對應的仍可能是重罪偵查,而不是依金額小就僅處罰鍰。刑責判斷連結的是金錢與投票約定,案件證據則須還原誰交付、交給誰、如何約定支持。此次搜索與多人訊問,正位在釐清個別交付及人員關係的偵查階段。
收受端也有獨立法律責任。刑法第143條規定,有投票權者若要求、約定或收受利益,並承諾不投票或依約定投票,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,並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。不過,這次另4名限制住居被告的具體罪名,檢方並未逐一揭露,不能直接把各人角色與收賄畫上等號。
選罷法也設有自首與偵查中自白的減免規定。行賄者於犯罪後6個月內自首,可減輕或免除刑責;若因此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,條文另有免除規定。偵查中自白也有減刑安排,制度將案件中的供述、資金來源與候選人是否參與,放在不同的責任層次處理。
同條另對預備行賄設下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度;預備或用於行賄的款項,不論屬於犯罪行為人或其他人,均有沒收規定。至於偵查中自白並因此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的情況,法條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,與單純自白的減刑效果不同。
苗栗地檢署表示,檢警調等單位持續蒐集賄選情資,並提供0800-024-099轉4檢舉管道,承諾保護檢舉人身分。這次公布的進度停在羈押與限制住居,尚未宣布偵查終結或起訴;康男被疑以現金替女兒換取支持的行為,將隨後續金流、證人及交付紀錄的調查,決定檢方最終提出的犯罪事實範圍。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