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灣首宗安樂死釋憲聲請送件 癱瘓男子主張生命自主權
新竹鍾姓男子向普通法院請求合法安樂死遭駁回後,委託律師聲請憲法審查;現行法允許特定條件下撤除維生醫療,並未合法化主動安樂死。

一名因意外造成頸椎受傷、四肢癱瘓的新竹鍾姓男子,向法院請求合法安樂死並免除協助醫護人員刑責,案件遭各級法院駁回後,10月27日委託律師向憲法法庭遞交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。代理律師稱,這是台灣首宗以安樂死法制為核心的憲法訴訟。
鍾男主張,他長期承受僵麻、疼痛、神經萎縮與失禁,已喪失基本生活能力,希望在意識清楚、能表達意願時,取得有尊嚴且無痛苦的死亡選項。他去年向新竹地方法院提出「准許權利行使」聲請,要求國家允許醫療協助;今年6月最高法院駁回抗告,普通法院程序因此確定。
把案件送進憲法法庭,不代表憲法法庭已受理,更不代表安樂死即將合法。聲請仍須通過程序門檻,法庭要判斷當事人是否已用盡救濟、爭議是否涉及基本權,以及所指摘裁判或法規是否具憲法重要性。即使受理,審理的也是國家現行限制是否違憲,不會直接替個案安排醫療處置。
台灣現行病人自主權利法與安寧緩和醫療條例,允許符合條件的病人預立醫療決定,或在末期、不可逆昏迷、永久植物人、極重度失智等法定情形下,拒絕或撤除維持生命治療。這些制度讓病人避免無效醫療延長死亡過程,但不等同由醫護提供致死藥物的主動安樂死。兩者的行為、責任與法律風險有明確差別。
聲請方提出的條件包括不可忍受且無法治癒的痛苦、當事人自主意願,以及由醫事人員提供措施。爭議會集中在自主是否穩定、痛苦如何評估、身心狀況是否影響決定、替代照護是否充分,以及誰負責第二意見與審查。任何制度若只強調選擇,卻缺少獨立評估與撤回機制,都可能讓身心障礙者、長照家庭或資源不足者承受不當壓力。
反對安樂死者擔心生命價值被醫療費用、照顧負擔或家庭期待衡量;支持者則認為,國家不能強迫一名具決策能力的人承受無法接受的痛苦。這兩種憂慮都不能靠口號消除。若進入實質審理,法院必須檢視生命權、人格尊嚴、身體自主與國家保護義務如何並存,而不是把問題簡化為贊成死亡或反對自由。
案件也暴露緩和醫療、疼痛控制、居家照護及心理支持的落差。當事人即使堅定主張安樂死,也應能取得完整醫療資訊與可負擔照護;反過來,提供更多照護不能成為否定其陳述的藉口。權利討論需要同時確認人是否真正有選擇,而不是在缺乏資源的情況下被迫接受單一結果。
憲法程序還涉及裁判憲法審查與法規範審查的不同標的。聲請書必須具體指出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哪些法規,以及哪些憲法權利受到侵害。社會可以討論政策方向,但法院是否受理仍會依聲請期間、程序完備與憲法爭點判斷,不能只因議題重大就跳過法定門檻。
這份聲請把長期停留在民調與立法倡議的爭論推到憲法程序。社會現在能確定的是聲請已遞交、普通法院先前駁回,不能把律師主張寫成司法結論。後續每個程序節點、當事人隱私與法律論證都應分開報導,讓尊嚴死亡的討論建立在清楚制度,而非對個人苦難的消費。





